特殊教育的定义篇1
1.1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政治决策的新认识
党和政府是特殊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权威决策主体。特殊教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党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表达。特殊教育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认识定位。党的十七大和十作为指导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纲领,是奠定特殊教育新认识的重要基础。十七大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要求关心特殊教育”,并把它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容。十则进一步强调教育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民生之利,要求支持特殊教育”,且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表明,党和国家不再把特殊教育仅仅视为实现国家政治等利益的工具,而重视把特殊教育作为残疾人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民生福利,把残疾人的成长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强调特殊教育在实现残疾人民生改善和自身成长发展中的人本目的价值。这种新的认识和定位,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单纯注重国家利益和政治意志的工具本位、国家本位的特殊教育发展观,而转向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取向的目的本位、民生本位的特殊教育发展观,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之于残疾人人权性质的充分肯定,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之于残疾人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高度认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科学认识和合理定位。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下称教育规划纲要”)再次强调了特殊教育在推动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并要求把特殊教育事业要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这既表明了特殊教育的民生性质,也表明了特殊教育不是一个机构的局部性事情”而是整个经济社会全局性事业”的组成部分。2014年国务院转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下称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明确指出,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本为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并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的总体目标,表达了对残疾人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教育关注。这些重大的政策表述,以权威的话语建构了特殊教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意义,充分显示了特殊教育的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人为本”、建设人本特教”成为引领特殊教育发展、乃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使命,关注残疾人教育公平、残疾人民生、残疾人权利、残疾人成长及其教育保障等成为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不可绕过的重要命题。
1.2特殊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产生位移
特殊教育是社会实践活动,特殊教育发展变迁是社会需要和自身结构调整的结果。在改革开放初期及其以前相当长的时期内,基于经济社会的国情现实,特殊教育以解决残疾人教育有无问题”和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意识形态问题,重视体现宏观的、国家主义至上的形式意义。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和利益相互交织,给特殊教育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其中,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不公平,以及特殊教育质量不高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教育不均衡、非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不同区域及不同残疾人群体间教育不公平等成为影响教育公平和教育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以重度障碍残疾人教育为例,据资料表明,至2010年末我国共有2518万重度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9.6%;*但是他们的入学率极低。据中残联2010年度数据显示,仅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未入学适龄障碍儿童就达101561人,占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总数的70.1%。**2014年国务院转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开宗明义指出,我国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殊教育存在与发展的矛盾已由规模和数量扩张为特征的普及-效率”矛盾转移到以公平和质量为特征的普及—提高”并重的矛盾的新阶段,特别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多重和重度障碍儿童教育、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建设、满足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个别化教育、残疾儿童转衔教育、教育与康复结合、与社区合作,等等。特殊教育公平和质量为特征的普及—提高”矛盾是关涉残疾人教育质量的成长问题,也是关涉残疾人教育公平的社会问题。其中,如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所有残疾人,解决好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一个以教育公平为主要特征的民生问题;如何让教育促进残疾人成长发展,实现他们平等参与社会,有尊严、有价值、有意义的生活,是一个以教育质量为主要特征的人本意义问题。这揭示出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的阶段特征,也预示着对这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特殊教育认识。由此,直接带来特殊教育向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的转向和定位,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基于新矛盾、新问题等社会现实需要对特殊教育改革发展自身定位的结构调整。
1.3特殊教育要素结构的变化
特殊教育改革本质上是自身结构要素的重组和优化,而特殊教育要素依赖于社会现实条件。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变革,直接带来特殊教育要素结构的变化,从而奠定了特殊教育向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转向的内部要素基础。这主要体现在投入、师资和生源三个方面。第一,在投入变化方面。随着整个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的实现,特殊教育在内的教育投入进入到后4%投入”时代,特殊教育基本上获得较充足的财政投入保障。也就说,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要素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投入已不再是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而投入怎么分配、如何提高效益、如何促进公平,以及投入之外的教育思想理念、技术方法等已成为后4%投入”时代凸显的重要制约因素。以教育投入增长为特征的特殊教育发展将逐渐转轨为以公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体制建设和以教育理念更新、教育技术提高为特征的特殊教育内涵建设中来。其中,如何让残疾人获得公平优质的教育是一个核心问题。第二,在师资变化方面。随着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质量大面积提升和优化,已经为支持实施更精致、更专业、更微观的特殊教育奠定了一定师资基础;同时,特殊教育技术的进步、办学物质条件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这些都直接推动特殊教育发展逐渐步入了以人为本的精致化阶段。特别是在全纳教育理念的影响下,特殊教育政策决策和教育教学的实践都受到全纳教育的深刻影响,关注残疾人的价值和意义、关注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注残疾人教育公平和质量,已经逐渐成为共识,为特殊教育向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转向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三,生源变化方面。当前我国受教育人口正面临人口负增长率和低生育率,以及优生优育带来的人口素质提升,这些均给教育带来了深刻影响。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人口生育率和人口增长率呈不断下降趋势。其中0~14岁人口(占总量16.6%)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下降了6.29个百分点;同时,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0~14岁残疾儿童所占残疾人比率也仅为4.66%,比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的15.8%降低11.14个百分点,锐减430.35万人。这表明我国特殊教育生源总量和适龄儿童增长率将面临持续下降的趋势。其中,中重度残疾人越来越成为特殊教育受教育人口的主流人群。这种受教育人口数量结构的变化必将带来特殊教育需求结构和特殊教育发展方式的深刻变化。在我国GDP和教育投入增长的情况下,推进特殊教育向精致化、质量化、全面化、均等化、以人为本的特殊教育发展转变已成为必然。
2综合改革:特殊教育改革的逻辑选择
矛盾问题和任务目标是改革的逻辑起点。有什么样的矛盾问题和什么样的任务目标,就会有什么样的改革逻辑。特殊教育发展对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的定位,以及公平和质量为特征的普及—提高”矛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改革逻辑来支撑,这种改革逻辑就是综合改革。
2.1综合改革及其必要性
关于综合改革,最权威的设计源自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思路设计。这对特殊教育而言既是一个改革逻辑被动的政策植入,也是一个适应特殊教育新定位的主动逻辑跟进。因为,一方面,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其改革自然属于教育综合改革的整体设计之中。另一方面,这也是与特殊教育新定位以及新的问题矛盾相适应的逻辑必然。一是从特殊教育发展的任务目标看,特殊教育发展向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的转向,揭示了特殊教育改革重心必然要以公平和质量为价值核心,既要面向增量改革,为改善残疾人教育提供充分的量的增长保障;又要面向存量改革,为解决既有矛盾、特别是体制束缚和制度缺陷提供合理路径。从特殊教育内外部关系看,特殊教育改革重心就是既面向特殊教育系统内部要素改革,促进特殊教育系统自身的制度优化、完善创新;又面向多学科知识及其工作者,以及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改革创新,促进特殊教育多部门、多主体的多元合作、多主体治理,形成良性互动和有效配合的机制,特别是与残疾人成长密切相关的卫生医疗、民政、社区和社团组织等部门的良性互动和有效配合。这表明了特殊教育改革所要面对的是一个错综交杂的制度问题,特别是部门间利益分配、权力交割和制度建制等问题是一个硬核。它与不同区域、部门或组织、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内部要素结构上盘根交错相互嵌入,形成了一个既有利益和权力格局的铜墙铁壁”。由于改革总是基于特定制度结构束缚之下的改革,特别是对稳定的价值追求往往会使改革回避硬核”风险,这样仅凭某些局部改革也就难以破除改革的壁垒。譬如,不同部门对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绩考核、人事和财力配置、掌控权力的分配、组织协调和政策统整安排等的交织和束缚,使得对一些特殊教育问题的解决,往往停留于表面的、暂时性的矛盾缓解状态。因此,特别需要一种超越于任何局部改革或零散改革而追求全面逐步深入的综合改革思维,即要坚持一种综合改革的逻辑。二是从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问题矛盾性质看,特殊教育改革发展面对的普及-提高”矛盾,实质上是一个以公平和质量为核心,以资源分配为重点,以发展方式转型为内涵的制度建设问题。这既涉及到残疾人成长的目的和意义,也涉及到资源分配的社会观念和特殊教育发展的自身价值定位。一方面,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获得有质量的、有意义的、公平的教育,实现改善民生和幸福,关涉到分配和再分配的问题,不可能依靠市场经济人理性”或自发的道德良善来保障。特别是在上述指出的以公平和质量为特征的普及-提高”矛盾的新阶段,教育公平、教育质量和教育普及相互交织,在问题解决的深层次内核上,构成了一个以体制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建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已不是单靠供给总量的增量改革所能解决。供给总量的增加适宜于效率的提高,但不能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更不能解决残疾人成长的意义问题。这充分表明了特殊教育改革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另一方面,特殊教育资源的分配作为差别原则为主的补偿公平”,其正义性面临着许多人的质疑,如何在不同人群之间,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尚未充分发达,资源紧张,其它社会建设各种矛盾还很突出的情况下,特殊教育切实解决普及-提高”的矛盾还需面对一个矛盾交织和利益再平衡的系统制度建设问题,特别需要深层次的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存量改革来保障。特殊教育改革应作为社会改革的拼图之一,予以整体设计。
2.2整体性改革、系统性调整和协同性治理:特殊教育综合改革的方法论特征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改革和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设计,综合改革是一种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方法论。本文所指特殊教育综合改革,就是立足特殊教育发展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的定位,以及公平和质量为特征的普及-提高”矛盾,按照整体性改革、系统性调整和协同性治理的思路方法,进行制度建构、完善和创新。它以促进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完善为主要手段,追求特殊教育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全面深化。它具有以下方法论特征:
1)特殊教育综合改革是一种整体性改革。
在现代社会,特殊教育存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的宏结构系统。它一方面有机嵌入到社会结构中,是一个依赖于整个社会系统的开放结构;另一方面,其自身也有着一定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和人群,以及较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是一个相对完整、稳定的学科领域。同时,构成特殊教育宏结构整体的部分之间,特别是特殊教育投入、师资和学生等要素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卫生部门等其它组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动态平衡过程。特殊教育每个局部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整体的分析,局部问题需要放置到特殊教育整体及其存在的社会系统之内来考察,明晰要素构成及其存在的联系和矛盾,并以特殊教育宏结构整体优化提升和相关社会制度结构调整来促进局部问题的根本解决。特殊教育综合改革逻辑就是基于对这一整体性状及其关系的体认,认为特殊教育部分的某些属优化和问题解决,不仅仅是其本身的属问题,而且来自于特殊教育整体结构和相关社会制度调整对部分属的影响和制约,是整体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结果。譬如,优秀教师只有在适宜的、能激发其积极性的整体制度环境中才能发光”,实现其优”的价值;随班就读并不是在任何地区都是最好、最适用的教育安置策略,只有和本地区教育资源(特别是经济和教育基础、师资和技术条件等)相匹配,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也就是说,特殊教育任何一个要素功能的充分发挥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受到整个体系结构的制约。特殊教育综合改革坚持特殊教育整体性改革观,就是要从全局和整体出发来认识和分析问题,把特殊教育整体作为认识的出发点和归宿。一是要从特殊教育整体和相关社会制度设计出发,在充分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整体目标,尤其是要重视特殊教育主要问题矛盾以及社会发展变革的总体方向和目标。譬如,全纳教育思潮的人本特教及其个别化教育就是一个主流方向。二是要从整体视角分析特殊教育存在的全局性矛盾和问题,分析每个部分之间的矛盾及其各种条件限制,找到满足和实现整体目标的条件,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选择最优方案,特别是要重视影响目标实现的结构性矛盾。譬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提出的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目标实现,涉及合理的特殊教育体系和工作格局,其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领域,特别是保障的体制机制创新,譬如送教上门”和孤独症学校”等普及教育的制度创新、经费保障的政策设计、师资保障的管理制度创新、课程标准建设为主的课程教学改革、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等,就是直接影响全局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三是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以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相结合、特殊教育系统内部要素改革与外部关系改革创新相结合,科学、系统地推动特殊教育整体、和谐、可持续发展。譬如,还是以《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为例来看,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目标实现,尽管设计了三年的任务措施的政策安排,但是缺少对特殊学校办学质量标准”这一具有稳定和持续作用的长期目标政策思考,可能会使得上述目标实现面临缩水”的困境。在这里,从整体到部分到再回整体是基本的逻辑过程,特殊教育整体结构优化是促进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优化的基础。
2)特殊教育综合改革是一种系统性调整。
特殊教育是一个完整的结构系统,其每个结构要素都与整体密不可分,同时每个结构要素的短板”都可能导致整体的缺陷。根据木桶原理”,特殊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来自于每个结构要素的限制。基于这个认识,特殊教育综合改革逻辑认为特殊教育整体发展是其每个结构要素的属性和功能按一定方式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来实现的。譬如,投入要素的结构调整优化会直接导致教育条件的改善,薪酬分配体制的结构优化会直接导致师资配置的优化,而这些又会直接导致教育水平和效益的提高。实现特殊教育成功改革就要立足对特殊教育每个结构要素的考察,特别是立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结构要素限制性”的分析和解决(如体制机制问题),来实现整体水平的提高。在这里,构成特殊教育整体的不同要素结构属性的差异性,是整体得以存在的核心因素,也是促进整体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中,不同要素结构属性之间的彼此联系使得特殊教育整体成为可能,准确把握不同要素结构属性之间的彼此联系也就成为综合改革的一个基点。它超越了简单的线性思维,强调系统结构是与每个结构要素的功能及其关系紧密相连的,每个结构要素及其关系是系统整体功能的构成要素,有什么样的特殊教育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特殊教育存在样态。特殊教育综合改革坚持系统性结构调整的思维,就是要立足特殊教育每个结构要素及其关系的优化调整,谋求特殊教育整体改革发展的最大效益。一是要把特殊教育结构要素及其关系作为特殊教育整体发展的基础,注重结构要素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特别是重视优化特殊教育领导体制、师资培养和配置体制、经费投入与使用体制、特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特殊学校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二是要注重通过发挥不同要素结构的不同功能和作用,促进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关系优化,形成高效优质的整体结构。也就是说,并不是全优的要素结构才能产出全优的教育效益。譬如,教育条件和师资水平较一般的学校,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学校教育结构的整体优化,也可以产生较好的质量和效益。三是要重视对特殊教育中占据主要矛盾和基础地位要素的变革,注意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如,在坚持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相结合的同时,要注重以存量改革的制度建设为重点;在坚持特殊教育系统内部要素改革与外部关系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同时,要注重以内部要素结构调整为重点,集中精力在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上攻坚克难,求得突破。在这里,除了一般的资源条件外,注重破解师资素质能力及其结构配置等方面的制约,发挥骨干教师以及师资队伍良好的整体结构等方面的效能;注重解决学校管理制度上的问题,发挥管理的激励效能,是十分重要的结构要素。
3)特殊教育综合改革是一种协同性治理。
特殊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一个教育合作的结构存在。首先,它以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及其工作者的多维合作为结构体系。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教育、医学等多知识技能的支持和参与。其次,特殊教育作为社会系统的构成,离不开来自政府、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多元方式的参与。也就是说,特殊教育是由若干个子系统构成的,各个不同系统之间是要协同配合的。特殊教育发展及其系统要素的调整组合必然遵循一种开放的合作的思维逻辑。基于此认识,特殊教育综合改革逻辑认为特殊教育整体发展是其每个系统之间协同合作的公共治理过程,特殊改革发展成效就取决于不同系统及其之间的结构优化程度,以及不同系统之间的协同合作效果。特殊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协同性治理思维,就是要通过多学科知识及其工作者的多元参与,以及不同社会角色和职能的主体多元参与,建立一个多主体、多途径、多方式参与的、民主的、开放的公共治理结构体系。一是坚持政府责任主体治理为主导、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协作治理的思路,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开放的、富有效率和活力的组织结构;特别是注重吸纳社会组织、社区、医疗结构参与特殊教育合作,获得广泛的、多主体、多方式的资金与技术支持、监督管理、购买服务等支持。二是要重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下的特殊教育管理职能定位,特别是各级政府在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时,要注重根据不同区域实际,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发展特殊教育中的管理职能,引导特殊教育健康发展;其中,特别重视以财政投入和师资管理为主导的管理职能,以及政府组织领导的权力结构改革,加强特殊教育的科学设计。三是要坚持把特殊教育作为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一个关涉经济社会全局的事业,健全与完善社会参与特殊教育的制度安排,特别是重视特殊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社团组织等部门组织的合作制度建设,重视通过共同合作、无偿支持、有偿服务等合作方式创新,吸引各方面力量持续有效地参与特殊教育。
3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特殊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
特殊教育发展向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转向定位,以及综合改革逻辑的思维,启示特殊教育改革重心向以实现残疾人成长为目的价值的全局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重大制度性问题转移。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教育规划纲要》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都分别强调了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关注。它是切实解决特殊教育质量和公平为特征的普及-提升”矛盾,真正实现残疾人以人为本成长的现实利益问题。
3.1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及其必要性
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是一种以组织变革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建构和体系建制。根据词源解释,体系是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根据特殊教育转向的新定位,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实质上就是对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价值承诺的一种制度建构和实现方式。它以促进特殊教育公平和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为价值目标,以对特殊教育的权力结构(主要是组织领导体制)、特殊教育发展要素(主要是经费、师资)、特殊教育决策体制、特殊教育与社会等外部关系(主要体现为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要素)等要素结构的制度化重组和优化为建设途径,以法制手段为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基础,以政府为主体和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协同为支持保障体系的主要结构,以保障教育机会、权利和资源的再分配、补偿与救济、保证底线公平、提供持续稳定支持和进行系统统筹等为基本功能,以公开公正开放、正义优先、尊重差异和满足特殊需要、政府主导、通畅有效等为主要性质特点。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有着特殊教育发展自身和社会需要的必然。
1)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是适应特殊教育发展新转向的逻辑必然。
特殊教育发展向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转向,表明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重心向解决社会问题和残疾人利益问题的转移,特别是以教育公平和质量提高来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这些问题涉及到社会、学校、残疾人家庭,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这一性质决定了问题解决需要在注重政府治理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协作治理以及残疾人家庭等公民的广泛参与。与过去注重国家主义的特殊教育定位和问题解决方式相比,特殊教育发展的新转向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公民”的公共治理框架来保障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真正实现,即需要建设与新转向相适应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
2)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是解决特殊教育发展矛盾的现实选择。
中外特殊教育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特殊教育作为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教育,其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支持保障体系的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解决以公平和质量为特征的普及-提高”矛盾,这不仅是单一的分配体制机制调整问题,而且是一个以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为核心的保障制度建设问题,特别需要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和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甚至说,特殊教育本身就是政府为主的支持保障的结果。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作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分别对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做出了专门要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还明确指出,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这进一步指出了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3.2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框架
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建构必须与新时期整个经济社会改革的组织变革相适应。根据特殊教育转向和综合改革逻辑,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应坚持整体性改革、系统性调整和协同性治理,综合运用以法治为基础的原则、补偿公平的差别原则、政府治理与社会协作治理与特殊教育系统自主保障以及与市场机制结合原则,坚持政府自上而下”与各地自下而上”实践相结合的路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具体说来,它至少应包括一个法治基础”、三个保障体系”的逻辑架构。一个法治基础”,即以保障残疾人实质的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制建设为支持保障体系的法治基础;三个保障体系”,即政府责任主体治理的保障体系、社会参与协作治理的保障体系、特殊教育系统内部自主保障体系。
1)完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法治基础,即表明了应以法律为手段进行特殊教育保障体系的建设。残疾人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意志的权威规定,是残疾人人权的基本内容,也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虽然在法律层次确立了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是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质体现。譬如,《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但是重度残疾儿童的教育不足问题,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教育失衡问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匮缺问题等,表明了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仍是一个重要问题。完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就意在把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以人权和法”的尊严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社会、学校等在特殊教育保障中的职能,实现职能的法定化,依法治教,依法履则,依法保障,依法刚性推动保障体系的法治化建设。这不但能提供合法性基础,而且可以为支持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提供更有力、更坚实的制度基础。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合、深化与完善既有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注重把国内外成熟的支持保障制度上升为法律,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二是为特殊教育支持体系建立相关实施配套细则,从实践上提供完善可行的法律体系和环境。
2)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主体治理的保障体系、社会参与合作治理的保障体系、特殊教育系统内部自主保障体系。
特殊教育的定义篇2
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事业在获得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学质量不高、高中和职业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全纳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特殊教育师资力量薄弱。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扩大高等特殊教育规模,大力推进全纳教育体系建设,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从而全面发展乌鲁木齐市的特殊教育事业。
关键词:
乌鲁木齐;特殊教育;教育体系
0引言
特殊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对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今后发展战略等课题的研究,能够为推动整个新疆特殊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推动新疆的和谐文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发展的现状
1.1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的总体情况
自1959年乌鲁木齐市成立第一所盲聋哑学校以来,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逐年增加,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均有所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目前,已逐步构建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从学前教育到职业教育互相衔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截至2015年年底,乌鲁木齐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3所,其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2所,民办公助特殊教育学校1所。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中,48.6%为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51.4%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1.2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目前乌鲁木齐市有近百名残疾儿童正在接受学前特殊教育,而承担学前特殊教育的是启聆聋儿康复幼儿园、爱心园孤独症康复中心、雨虹智障儿童康复中心等5所民办机构,并且均分布在市区。乌鲁木齐市仍没有一所公办的残疾儿童幼儿园或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残疾幼儿的教育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民办的5所特殊教育机构也尚处于萌芽状态。
1.3乌鲁木齐市残疾人义务教育发展现状
目前乌鲁木齐市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共有3所,以盲、聋、弱智3类残疾儿童为主体,其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有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共2所,民办公助的培智学校1所,3校合计安置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278人;有4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安置残疾儿童79人;有184个普通学校普通班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安置残疾儿童283人。
1.4乌鲁木齐市残疾人特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状
目前乌鲁木齐市的残疾人中等职业院校只有乌鲁木齐市盲人学校(乌鲁木齐推拿职业学校)一所,盲、聋、弱智学校初中班共10个。由此可见,乌鲁木齐市残疾人特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还是较慢的。
2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当前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事业仍然滞后于全疆教育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很大,特殊教育发展中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目前乌鲁木齐市智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主要由民办康复机构承担,由于招生规模有限和公办学校幼小衔接”机制不健全,且家长经济投入较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康复训练的效果还不是很理想,难以满足学前残疾儿童的康复需要,这不仅会令残疾儿童错过早期康复的关键时间、不利于残疾儿童的未来发展,也给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增加了压力。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开展学前教育在资质审批、教师编制、基础设施等方面还需要更多经费和政策支持。
2.2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虽然乌鲁木齐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人数近年来得到明显提升,但全市仍有一定比例的适龄残疾儿童未入学,水磨沟区、达坂城区既没有特殊教育学校,也没有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缺乏指导,米东区培智学校尚属民办公助,但公助的力度还不够大。已有的特教学校在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方面缺乏较新的政策依据,教材也相对陈旧,课堂教学模式较传统,评价机制不够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面临一定的挑战。
2.3高中和职业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随着近几年全疆各地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市盲人学校、市聋人学校高中和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日益凸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学生招生人数逐年增多。由于学校现有专业设置还比较单一、专业教师和实训场地有限、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学生职业资格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制约了全市高中和职业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此外,乌鲁木齐市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还比较薄弱,也缺乏相关的毕业生支持性就业”政策。
2.4全纳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
全纳教育是未来特殊教育的发展方向。当前,乌鲁木齐市的全纳教育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虽然市聋人学校和盲人学校分别建设了自治区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自治区视障教育资源中心”,但资源中心与各区县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学校沟通、协作有限,对普通学校全纳教育指导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在全纳教育管理、教学质量提升等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问题,亟需得到特殊教育的专业支持。由于随班就读的教学效果和质量不够理想,很多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又从普通学校回流到特殊教育学校。
2.5特殊教育师资力量仍显薄弱
特殊教育,师资先行。虽然这些年来,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但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以后,面对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全市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仍显薄弱;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缺乏掌握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实际操作能力、课程改革和科研开发能力的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在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缺乏康复训练专业教师和双师型”教师;普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负担重、专业性强,部分学校由于专业教师不足,往往由缺乏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普通教师担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师资队伍情况更不乐观,聘用教师的流动性强,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开展。
3发展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的对策建议
3.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卫生、民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残疾儿童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随访—实施教育”等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为盲、聋、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学生提供更及时的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市盲人学校、市聋人学校、米东区培智学校试点先行,开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儿童早治疗、早康复的需求;对有轻度智力残疾的儿童实施就近入学,随班就读,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
3.2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要继续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支持力度,不断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改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为其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采用医教结合”的形式,对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进行探索;在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专门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同时为其装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投建无障碍设施,为残疾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和康复训练。
3.3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扩大高等特殊教育规模
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便利。结合新疆高校情况,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设置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市盲人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与办学基础,做好与新疆医科大学中高职融通办学,开设全日制盲人大专、本科学制,使全疆各地盲生享受到优质高等教育。
3.4大力推进全纳教育体系建设
首先要普及全纳教育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践全纳教育,即在现阶段有选择、分层次地实现部分儿童的全纳教育。其次,学校作为承担和开展全纳教育的主体,应配备相应的教学辅助设施,建立资源教室,进行校园无障碍设施改建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再次,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专业师资力量也是实现全纳教育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研究相关课程的发展,制定出适合各类残疾儿童个性化发展的教学计划和方案,从而有针对性地提高教学质量。
3.5改革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和管理体制,促进师资队伍的优化发展
规范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探索确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教师等岗位条件。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要为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与普通教育师资培养相结合。如可依托新疆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尝试在乌鲁木齐开设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基地,或在高校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方向,以满足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需求。实现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一体化发展,既要将特殊教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一体化,还要实现特殊教育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教育一体化,加强二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4结语
乌鲁木齐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首府城市,其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应在全疆起到标杆作用,并涉及教育公平是否能真正实现,同时还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在社会中立足的能力及其终身的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乌鲁木齐市的特殊教育,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公平发展,对构建乌鲁木齐市乃至全疆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国家、自治区给予政策支持,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心和帮助。
作者:何佳儒王华丽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特殊教育的定义篇3
[关键词]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范畴;资源建设;信息无障碍
[中图分类号]G40-057[文献标识码]A[论文编号]1009-8097(2012)02-0065-05
一引言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础教育“木桶”中的短板。公平、人道地对待残疾儿童,尊重其和谐发展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纵观世界特殊教育发展历史,从“隔离教育一一体化教育一融合教育一全纳教育”无不闪耀着追求教育公平的人类理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其主要内涵包括: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可见公平享有教育资源是教育公平的核心要素之一。
《200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97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801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4.5万人。通过优质特殊教育资源的建设与应用,帮助特殊需要儿童改善信息环境、消除信息鸿沟,使他们充分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与知识,这显然是促进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最佳途径,是“科技以人为本”的水到渠成,是教育对美好未来的期许。
二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中存在问题与反思
特殊教育资源是教育资源的一个分支。“教育资源”这一术语因受不同文化与教育思想影响,有不同的称谓,在西方“以学生为中心”教育思想影响下称为“学习资源”,如在美国的“教育技术”定义解读中使用“学习资源”一词;而在我国“以教为主”传统教育思想影响下称为“教育资源”,如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第十九章中使用“教育资源”一词。从教学实践的角度看,二者的内涵基本一致。教育资源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信息化教育资源的趋势。特殊教育资源与普通教育资源相比,对承载特殊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辅助技术有更高、更具体的特殊需要,因此,本文所指特殊教育资源主要是指按资源的表现形式所呈现的软、硬件信息化特殊教育资源。
1.存在问题
通过流量分析、问卷调查、信息无障碍测试等手段,对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建设进行研究,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资源阻隔
在资源利用方面,利用“WebDig网站流量分析决策系统”,对特殊教育资源丰富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省略.cn)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访问者省份来源数据统计:在大陆内地,前三位分别是北京22.42%、江苏9.30%、广东5.43%,前三位共计占37.15%;而后三位分别是0.04%、海南0.12%、新疆0.16%,后三位共计占0.32%,西部地区在资源利用方面存在巨大阻隔。
(2)资源失衡
我国教育信息化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始至今日,出台促进教育资源建设的政策已很多,但很少出台有关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相关政策。有关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文件中仅一笔带过,无具体操作办法等实质性内容。资源失衡主要表现在领域失衡、地域失衡、学科失衡、发展失衡等方面。
(3)资源失范
笔者在2010年11月对115名江苏省特校教师进行《江苏省特殊教育信息化发展现状》问卷调查显示:在“特殊教育资源信息无障碍满意度”中,苏南为12.19%、苏中为13.33%、苏北为9.75%。孙祯祥利用“网站易访问性测试软件Bobby”对我国65所大学和371所中、小学网站的主页或入口进行了无障碍网络环境测试,通过比率分别仅为9.23%与0.18%。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特殊教育资源无障碍的失范程度令人担忧。
2.反思
“知行观”决定了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现状,在中国哲学中,“知”与“行”可以表述为认识和实践。
从“知”角度反思,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应该“是什么”、“为什么”。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复杂的地理、历史、经济社会和家庭等原因,在事实层面上,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的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并不平等。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的国度里,许多地方抱着普通教育比特殊教育重要,特殊教育发展可以缓一缓、放一放的认识,特殊教育的弱化导致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边缘化。
从“行”角度反思,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应该“做什么”、“用什么做”、“怎样做”。观照现有的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中缺乏坚实的理论指导,缺乏系统工程意识。我国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大多来源于企业、国内外基金会的人道主义资助项目或少量的课题研究成果,这些资源建设大多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中不乏带有功利或感彩的资源建设缺乏应有的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
三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理论基础
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我们认为应坚守这样一条逻辑主线:起点是特殊儿童能基于优质无障碍资源的学习,过程是资源能消解、补偿特殊儿童的学习障碍,终点是提高特殊儿童的学习绩效。所以,探索、依据、根植于坚实的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理论基础尤为重要。
教育资源是教育技术研究的两个对象之一,这从美国的“教育技术”定义中清晰可见。历史上,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ECT)几十年间推出了五个不断演化定义,其中对我国当代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研究影响较大的是“AECT94定义”与其解读《教学技术:领域的定义与范畴》和“AECT05定义”与其解读《教育技术:定义与评析》。“AECT94定义”为:教育(教学)技术是为了学习,对有关过程和资源进行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与实践。这个定义明确了教育技术研究范畴是过程与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
“AECT05定义”为:通过创建、使用和管理适当的技术过程与技术资源,以促进学习和提升绩效的研究与合乎道德的实践。“AECT05定义”对教育技术两大研究对象“过程”和“资源”之前有一个限定词:“适当的技术(appropriatetechnological)”表明了“资源”对技术运用的适用、绩效有更高的要求,是对以往定义的超越。但“AECT05定义”使用“创建、使用和管理”三个范畴取代“AECT94定义”中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五个范畴引起了中外学者不同观点的讨论。桑新民教授认为:“AECT05定义”的
不足之处是范畴分类层次有些混乱,而且过于抽象,距现实太远,不便操作。
一个术语定义与范畴往往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能对某些现象作出解释,而另一种定义与范畴在其他一系列情况下或许更有用。我国教育技术学者从教育技术的学科化取向对教育技术学定义与范畴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广泛研究,何克抗教授认为,中国的教育技术学者关于教育技术学的定义与内涵形成了既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超越国外经验的全新认识。其中桑新民教授从中国文化的视野中进行的教育技术学范畴体系建模(如图1所示)研究,力图将美国同行的研究再向纵深推进一步,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引起较大的影响。
图1中,设计范畴是资源建设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中介与桥梁;开发与实施是资源建设的基本舞台;评价与管理则对资源建设起反馈调节作用。该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媒体的学习”,逻辑终点是“高绩效的学习”,这与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在此范畴模型中,特殊教育资源建设者可从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目标。
四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创新与实践
以“教育技术学范畴体系动态结构模型”作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理论指导,可以保障资源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避免资源建设的局限性与片面性。下面从该模型的设计、开发、实施、管理与评价五个范畴入手,依据特殊儿童生理缺陷、学习障碍与认知规律的特殊性,侧重于在实践层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
1.设计
在教育技术学范畴体系中,“设计”是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桥梁。特殊教育资源设计应从关注特殊教育儿童的学习特征、学习需求与学习环境的无障碍入手。
(1)依据信息无障碍理念设计资源
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在特殊教育领域,对教育资源有无障碍需求的主要是听障儿童与视障儿童,听障学生对获取文本、图形等视觉信息没有困难,但如果语音信息没有转化为文本或手语,听障儿童就无法感知信息了;视障儿童因缺乏辅助工具,难以理解看不到、看不清或有干扰的图片与文本信息,导航系统混乱也对视障儿童使用资源造成障碍。因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一2010年)》指出: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信息无障碍的诉求是信息资源的设计者、开发者以及者,与信息需求者的信息获取和应用之间产生的矛盾引起的。2008年4月信息产业部了《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YD/T1761―2008)标准来规范领域发展。
(2)重视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
移动学习是手持式移动技术支持的学习或跨越各种情境或地点发生的学习,包括那些使用移动或个人设备支持的课堂学习和扩增实境性学习,或把固定和移动技术结合起来跨越许多不同地点的学习。因特殊儿童在认知与交往中存在障碍,许多家长为方便特殊儿童学习与生活,为他们配备了移动电话、媒体播放器、掌上电脑或其他通讯设备等,这些设备具有较强的信息浏览和网络通信的视窗功能,正是引导他们进行移动学习的好时机。
特殊儿童在移动学习过程中能按需、随时、随地的利用资源,减少了教学与生活辅助人员的帮助,提高了学习质量,改善了生活品质。例如,听障儿童主要通过视觉获得信息,并且因为长期“以目代耳”,视觉器官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发展,利用移动学习资源丰富的色彩、活动的画面来刺激听障儿童的视觉器官,调动他们的形象思维,辅助他们的学习更加有效。视障儿童利用移动学习资源的语音重现、图文屏幕放大等特殊功能补偿视觉障碍,克服了传统教学中语音稍纵即逝,无法保存的缺点。
2.开发
特殊教育资源开发是把设计方案转化为物理形式的过程,为保证资源开发的质量、水平与效率,“多学科联合开发”与“二次开发”两个策略值得重视。
(1)多学科合作开发策略
特殊教育倡导医教结合,文理交融。但国内常从单一学科领域进行特殊教育资源开发,资源开发的片面性致使其在共享、迁移、延伸方面出现障碍。
特殊教育资源需要根据特殊儿童的认知特点与需要进行开发,资源开发中需要形式创新、方法创新和内容创新。基于教育技术、特殊教育、神经认知等跨学科联合进行特殊教育资源开发在国内外已初露端倪。例如:利用利用FMRI(功能性磁共振成像)、ERP(事件相关电位)、眼动仪等现代化的行为实验技术对特殊儿童的语言、视觉认知规律进行揭示,以此作为特殊教育资源开发的依据,实现特殊教育资源开发从理想的应然开发向科学的实然开发的理性转变。
(2)二次优化开发策略
特殊教育课程与教材设置与普通中小学相比,在体系与内容上有许多重叠之处,现在普通中小学课程教育资源十分丰富,出现多种版本共存态势。这些资源除教材配套资源外,其他教育资源建设主体大多实行市场化调节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特殊教育种类多,学校教育主要有盲、聋、智障三类,但细分到各类受教育的人数较少,资源开发单位面对特殊教育资源开发,认为是投入大,产出小,无利可图,不愿介入特殊教育资源的开发。
把特殊教育与普通中小学相同的课程资源二次开发,通过“引进一整合一加工”优化成为适合特殊教育需要的无障碍资源,可节约大量的人力、财力,提高资源开发效率。在资源二次开发中,要争取高校介入,高校与中小学特教学校相比,具有专业人才优势、技术开发优势与科研优势,高校汇聚了较多的网络、多媒体开发、数字化资源建设方面的专门人才㈣,可保证二次开发质量。
3.实施
实施是特殊教育资源设计与开发“产品”的实践舞台,是利用资源促进学习者学习的过程,资源实施必须围绕特殊教育的教学活动、多层次育能培训进行。
(1)基于资源开展信息化教学
特殊教育资源在信息化教学中主要作用有:展示事实、创设情境、提供示范、呈现过程、补偿缺陷、设疑思辩等。
基于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倡导自主学习、探究学习,但特殊儿童由于生理缺陷与学习障碍,他们的认知结构还比较简单,正处在知识积累与思维发展阶段,还缺乏学习自控力。在缺乏知识基础与学习能力的现状下,放手让特殊儿童在自然状态下进行自主学习、探究学习,事实证明是低效甚至无效。在信息化教学实践比较中,加涅的“九段教学法”能较好地适应特殊教育开展信息化教学的实际需要。加涅根据信息加工心理学原理提出了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学习与记忆信息加工模型,据此他把完整的教学过程划分为九个阶段:引起注意、告知目标、提示回忆原有知识、呈现教材、提供学习指导、引出作业、提供反馈、评估作业和促进保持与迁移。在这九个不同阶段,特校教师能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驱动资源,来优化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
(2)基于资源开展多层次育能培训
对特殊教育从业者与特殊儿童进行育能培训具有重要价
值,通过资源的有效实施,可提高培训的实效性。特殊教育资源应用培训的对象主要有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
对行政管理人员建议以特殊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律、资源建设的内涵、实践领域、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对特校教师的培训,应借助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增加特殊教育教师资源应用能力培训,增加他们的体验与实践机会,使其真正地提高知识与技能,发挥资源应有的效能。对学生的培训,主要以学习中缺陷补偿、康复设备使用方法、提高生活技能途径等资源为主要培训内容。对家长的培训,主要以特殊教育知识、辅助技能、家校沟通方式为主要内容,以增加家长对特殊儿童生理与心理的干预、督导能力。
4.管理
特殊教育资源管理是通过对资源实施的自我调控,以实现教师提高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与水平,培养特殊儿童的信息素养与学习能力,促进特殊儿童的康复效果,为师生与家长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完成特殊教育目标。
(1)以项目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特殊教育信息化基础专用设施,是指用来增进、维持或改善特殊儿童的学习机会与范围,克服或弱化他们在交流、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开发的特殊教育信息化辅助专用设施。
以项目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成功经验,通过项目的整体实施可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例如:江苏省为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从2007年省教育厅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实施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标准”中明确提出要完成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教育教学基本设备、特教专用设备的具体指标。江苏省通过“四专项目”(列入专项工程、制定专门文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人检查)来管理、推进项目建设。两年间省财政投入7000万予以保障,各地先后投入4亿多元用于特殊教育合格学校项目建设。全省特殊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推进中实现了高位均衡发展,为江苏特殊教育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以远程教育服务体系促进资源的深度应用
理论和实践表明,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独特而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远程教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特殊儿童在生理方面的缺陷与学习中的不便和障碍;另一方面,这种形式提供了较为宽容和灵活的学习管理体制,网络资源的便捷性能满足特殊儿童网络学习、移动学习等信息化环境下的学习要求。
特殊教育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应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为原则。通过组织“国家区域本地”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与“本地区域国家”自下而上统一身份认证、统一规范的资源汇聚功能,促进优质资源的辐射作用,促进特殊教育信息化的均衡发展。
5.评价
特殊教育资源评价是对资源在教学实施中是否达到一定质量要求所做的价值判断,是对资源在教学中作用的测量、分析与评定。特殊教育资源评价的重点内容是规范性评价与适切性评价。
(1)通过标准规范评价资源的无障碍性
特殊教育资源的评价除对其教育性、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等方面的评价外,还要重点对资源的无障碍性进行评价。无障碍评价重点从资源的浏览机制、多媒体信息处理机制、输入输出机制、整体结构设计四个方面来评价。特殊教育资源无障碍评价的国际标准规范主要有:互联网协会的WCAG1.0(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1.0),它是由互联网协会的网页无障碍组织制定并的,主要是在考虑各类残疾人群访问网页内容时的特点而制定的与之相对应的技术标准,它对网页设计者提出了具体的网页内容无障碍要求;美国政府的Seefion508《美国残疾人康复法案》第508节(Seefion508)开创了全球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的先河,它是一部联邦法律,规定了所有由联邦政府发展、取得、维持或使用的电子和信息技术,都必须能保证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现已成为国际性的网页内容无障碍的参照规范。
(2)通过学习成就测验评价资源的适切性
由于特殊儿童教育研究中样本容量小,被试异质性高,许多学者提倡在特殊儿童教育评价中采用个体被试教育评价。“成就测验”因侧重个体通过学习而获得的某种专门知识和技能,能直接评估受测者对某些学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测验内容紧扣课程标准,与教学实践联系密切等特点,在特殊教育评价中受到推崇。比较常用的个人学习成就测验量表是韦克斯勒个人成就测验―Ⅱ(WechslerIndividualAchievementTest―Ⅱ,WIAT―Ⅱ),它从口语表达、听力理解、书面表达、基本技能、阅读理解、数学计算、数学推理七个方面进行测验。通过量表测验可评价资源对特殊儿童的适切性。
五结束语
特殊儿童的生理缺陷、学习障碍、认知规律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应以特殊儿童的缺陷补偿、潜能开发为宗旨,以特殊教育技术与育能科技为手段。本文以系统观研究教育技术学范畴下的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从设计、开发、实施、管理与评价五个范畴提出了有别于普通教育资源建设的对策。通过资源建设中的形式创新,方法创新与内容创新,切实提高特殊教育资源对特殊儿童的适切性。优质无障碍特殊教育资源的建设将对特殊教育产生两个积极的影响:一是对特殊儿童学习目标的充实与达成,学习方式的丰富与变革产生推动作用;二是通过资源有效实施来提升特殊儿童的学习、康复与生活质量,进而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
特殊教育的定义篇4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ChildhoodSpecial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forinfantsand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ImprovementActof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ChildLeft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based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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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UpdatedReviewonEarlyChildhoodSpecialEducationLegislationandImplementinAmerica
SuXueyun
(DepartmentofSpecialEducation,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062)
TobyLong
(CenterofChild&HumanDevelopment,GeorgetownUniversity,WashingtonDC,20057)
特殊教育的定义篇5
关键词:综合实践课特殊教育意义价值
从一般性质上来考察综合实践课,其不但能满足学生专业技能的形成,同时,也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在实践中,不断地产生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人又通过主体客体化的活动来指导实践。关乎这一过程,将促进人本身适应社会能力的提升。由此可见,综合实践课在特殊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所谓“特殊教育”可以理解为: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增强综合实践课在特殊教育领域的比重,就直接体现了上述概念中,关于“特别设计的课程”这一要求。
综上所述,本文以“综合实践课在特殊教育中的意义和价值分析”为题,目的就在于对特殊教育教学环节中,有关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法乃至教学组织形式进行探讨。这里指出,本文关于特殊教育所针对的学生为:智力残疾的学生。
一、特殊教育的特点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关于综合实践课的意义探讨
受到智力发展水平滞后性的影响,智障学生今后如何较好地融入社会,则成为了学生家庭、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从微观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表现为:可减轻学生家庭的负担;从宏观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就表现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实现智障学生与普通人平等的生存权。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综合实践课的意义。
1.为学生今后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不可否认,存在智障孩子的家庭是不幸的。家庭给予他们的关怀能满足他们的健康成长;而关乎他们未来的生活,却成为家庭所难以面对的问题。具体考察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使他们今后顺利融入社会,自食其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发挥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职能作用。
根据上文对“特殊教育”的定义,其中有一项关键的要素就是: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实现该要素,就需要综合实践课来帮助。通过有关家政服务的训练,如洗衣服、客房服务、插花、面点制作等。就能在不增加学生的理解与操作负担的情况下,实现他们未来融入社会的生存能力。最终,减轻了学生家庭的负担。
2.为学生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奠定基础
关乎平等生存权则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待的。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商品化社会的特征逐渐清晰。人口的生存需要,除了拥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外,主要还是通过个体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在市场进行商品交换来实现。因此,智障学生在综合实践课上所获得的技能,便成为他们今后自食其力的砝码,更是他们今后获得平等生存权的前提。
三、关于综合实践课的价值
根据上文的论述,已经知道了综合实践课在特殊教育领域的意义。这里,就综合实践课的价值进行一定的探讨。本文将从:(1)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优化特殊教育的教学方式;(3)密切学生与社会的联系,这三个方面着手。
1.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设计和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也是我国国情的客观要求。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生活方式变革不断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增进特殊教育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力度。从而,培养智障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以适应未来学习、工作的客观要求,适应每个学生终身学习的需要。
2.优化特殊教育的教学方式
长期以来,特殊教育存在着教学方式单一,不重视增强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这种在教学方式上的局限性,极大地制约了学生学习的效果,无法满足学生形成今后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殊学校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就为学生打开一个开放的时空,由学生自主地、创造性地展开学习活动。
3.密切学生与社会的联系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是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来认识这个世界的。作为综合实践课的又一个功能,就是增进了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具体而言就是:(1)增进了学生融入社会的勇气;(2)缩短了学生融入社会之后的适应期;(3)强化了学生融入社会的生存能力。
目前,在特殊教育领域普遍增强了综合实践课的开设。这里,本文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综合实践课应遵循“基于工作过程”来设计;在设计中还应紧密围绕各科目的综合训练,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
参考文献:
[1]杜高明.学习障碍儿童心理干预研究[J].教学与管理,2011,(1).
特殊教育的定义篇6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我们是否注意到了一个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的教育发展呢?让他们也能接受与我们一样的教育,努力提升他们的社会价值与存在感,我相信这也是社会和谐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关键词】
特殊教育;远程教育;问题;对策
引言
高等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是国家人才培养的资源库,因此在高校中开展特殊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特殊人群的人口基数非常大,是社会中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因此有义务也有必要让他们接受到平等的教育。但毕竟是特殊群体,得特殊照顾,不能像平常人一样,需要特殊的教育方法与途径,这就需要集思广益,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的我们联想到了远程教育,那么何为远程教育呢?顾名思义,远程教育即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来进行教学,它突破了时空的界限,有别于传统的在教室上课的模式,由于不需要去固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地接受教育,十分方便快捷,,而且对年龄身份等没有太多限制,因此可以使用于广泛的大众人群,为那些低学历、没有接受什么教育的人群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平台,让他们能有重新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也有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国民素质和受教育水平,有利于我们人才供应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一定的人才援助。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远程教育这种方式来进行特殊教育,这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
一、高校开展特殊教育的现状分析
1.特殊群体的现状分析
特殊群体主要是指身体异常、残疾、高龄等人群,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6年我国残疾人数量接近一亿人,这是一个多么庞大而又惊人的数字,他们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更是一个需要关怀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在他们当中,有的是聋哑人,有的是肢体残疾,这一切都对他们接受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对特殊群体我们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就目前来说,特殊群体接受高等教育还只是停留在一个思考的阶段,并没有落实,因此特殊群体接受高等教育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2.高校开展特殊教育的现状分析
目前而言,在全国高校中开展特殊教育还只是停留在一个纸上谈兵的阶段,并没有实际进入落实准备阶段,当然这也是因为这项工作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开展起来难度十分大。而且,对特殊教育的研究还不够透彻明了,对教育模式的思考和开展还有待考研论证。远程教育目前已经应用的十分广泛了,许多高校都有自己的网上教育平台,我们也可以很容易的在网上学习各高校的课程,这个资源是相对开放的,除了大学生其余的人群也可以进行学习,而且大多都是免费的,这样就为多数人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平台与机会。像我们的很多课程也都是通过网上学习的,既方便也便捷。
二、高校开展特殊教育的必要性
1.是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需要及组成部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残疾人数达到了八千多万,然而在全国的诸多本科院校中开设有特殊教育专业的却又少之又少,这与现实严重相违背,与全国庞大的残疾人基数不成比例,这也严重地影响了全国特殊人群接受高等教育,影响了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发展,也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在全国有许许多多的特殊人群们迫切需要接受特殊高等教育,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社会应该赋予他们的,然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还远远不能做到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全国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迫在眉睫,这是广大特殊人群所希望看到的,是他们的心声。全国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不仅有利于对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还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已经建立的广泛的教育资源,为广大特殊人群送去温暖,让他们也能接受教育的洗礼,让他们也有机会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这是我们的心声也是那些特殊人群的心声。
2.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需要
特殊人群接受高等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这能够增长他们的知识储备,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一方面是加强了他们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整体的国民素质,另一方面,有利于让他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这样就有利于社会和谐,也能够减轻国家的负担,减少对于特殊人群的财政开支,这样算起来在高校开展特殊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有巨大作用的。
三、高校开展特殊教育的措施与对策
1.政策支持
首先,高校开展特殊教育肯定是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的,教育部应该针对此项目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政策,如果可能的话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好不过,这样有利于政策的下发及在全国的推广,能够在全国造成广泛的影响。
2.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并聘请专业教育人才
我们知道开设特殊教育的落实点是高校,所以高校首当其冲,各高校应该着手建设相关专业并聘请一系列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对之加以教育培训,让他们能够成为特殊教育的主心骨。另外,针对远程教育各高校应该发展相关网络平台,充分利用自己的教育资源来进行远程教育。
3.政府发放配套资金以及建设远程教育平台架构
高校开展特殊教育肯定是需要相关的配套资金的,用来进行专业的开设、人才的招聘、远程教育平台的建设以及对特殊人群的补助,因为我们清楚大多数特殊人群都是缺乏接受高等教育的经济基础,这就需要帮扶,远程教育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但是抛去远程教育就会让他们产生较大的经济支出,这对他们是有很大负担的。
4.加强宣传推广和对正常人群的引导教育工作
首先,开设特殊教育肯定是需要大范围推广的,因为特殊人群的消息渠道是有限的,需要特殊人群特殊对待。另外,还要加强对普通人群的引导教育工作,要剔除许多人对于特殊人群的歧视和不平等的眼光去看待他们,这对他们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需要加强对正常人群的引导教育工作。
总之,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高校开展特殊教育是存在很大的可行性的,尤其是在如今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教育资源十分充裕,新媒体十分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切都为这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也能看到特殊人群和我们一样在校园里接受教育的洗礼。
作者:刘蕾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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